市工商局12315公布2016年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環(huán)渤海新聞網專稿 記者昨日從市工商局12315獲悉,2016年,全市12315申訴、舉報指揮系統(tǒng)共受理消費者各類訴求32572件,其中咨詢28593件,投訴3374件,舉報605件,投訴辦結率為90.2%,舉報案件辦結率為95.8%,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共計227.64萬元。根據2016年受理消費者投訴熱點案件,市工商局12315特發(fā)布十大典型維權案例。
西餐打折卡藏貓膩
消費者李女士投訴稱,某西餐廳搞活動發(fā)宣傳單,承諾活動期間消費滿188元可辦理一張八折優(yōu)惠卡。李女士活動期間在該西餐廳消費了200多元,當時辦完卡后沒有看,第二天才發(fā)現是八五折的優(yōu)惠卡。商家稱宣傳單上的活動已取消,現在是滿200元給八五折優(yōu)惠卡,滿300元給八折優(yōu)惠卡。李女士要求更換八折優(yōu)惠卡,商家不予更換。執(zhí)法人員經調查了解,消費者辦理優(yōu)惠卡時都有登記,并有日期顯示,按該消費日期與宣傳單內容,應辦理八折優(yōu)惠卡。經調解,西餐廳給消費者李女士更換了八折優(yōu)惠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本案中,該西餐廳的經營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有權按照宣傳單上的內容提出合理要求,經營者對于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能拒絕。
低價宣傳高價賣
消費者王先生在豐南某網絡店鋪購買了一只馬桶,店鋪宣傳2016年11月11日售價是1388元,但是11日當天賣的價格卻是1599元。消費者要求退還差價。執(zhí)法人員接到投訴后與該店負責人聯系,了解情況。經執(zhí)法人員多次與雙方溝通,最終該店退還王先生差價211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中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還差價。
電視頻壞遭投訴
消費者周先生2016年1月29日在遷安市某家電商場購買了一臺電視,價格6350元。2016年8月,該電視屏幕出現故障,周先生找到售后給更換了新屏。此后,電視屏幕又出現同樣問題,售后服務部門又給更換了新屏。但是,今年1月份,屏幕再次出現故障,周先生找到售后,得到的答復依然是換屏,周先生認為這樣的電視沒有質量保證,且馬上就要超過保修期了,要求退貨,商家拒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經執(zhí)法人員調解,問題電視返回廠家檢測,如果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商家將為周先生退換貨。
根據國家“三包”規(guī)定,家電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調換或退貨。市工商局12315提醒消費者,購買或維修電視一定要索要票據和保留家電的維修記錄,為爭取合法權益保留證據。
免費美容是“忽悠”
消費者李女士在豐潤某商場購物時,商場二樓某美容院正在做宣傳,稱該美容院1周年店慶,開展免費美容體驗活動,消費者可享免費面部護理一次,若覺得好可以購買該院產品進行護理。李女士于是隨宣傳人員來到店內體驗,一開始說好是免費的,可誰知道進去后,這個要收費,那個要收費,一堆人圍著她,讓她不得不付費。李女士在該店員“忽悠”下總共付了1200多元。經執(zhí)法人員調解,獲退款1000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市工商局12315提醒消費者:美容美發(fā)應去信譽好、有資質的美容機構,莫貪戀街頭拉客的“免費美容”,做美容前一定要詳細問清什么項目是免費的,什么項目是收費的。在購買產品或者辦理美容卡時,應該向美容院索要購物憑證或者消費憑證。
特價鞋不予保修
2016年12月,消費者武先生在路北區(qū)一商店購買了一雙特價皮鞋,當時該店承諾,如出現質量問題,1個月內可享受免費保修。皮鞋穿了1周后出現開膠現象,武先生把鞋拿到該店要求保修,該店卻以特價鞋為由不予保修,拒絕了武先生的要求。接投訴后,執(zhí)法人員立即與該經營者取得了聯系,最后商家為武先生免費修好皮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是特價皮鞋,并不是有瑕疵的,所以應享受“三包”。
退網絡電視盒不退現金
2016年9月,消費者張先生投訴稱,豐南某營業(yè)廳贈送網絡收視費,他當時花360元購買了網絡電視盒。網絡收視到期,張先生不想用了,但網絡電視盒要收回,運營商同意退款,但不給現金,只同意給其一個虛擬賬戶,將錢打到里面。經執(zhí)法人員多次與雙方溝通,最終運營商退還消費者現金360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本案中消費者有權選擇要求退還現金。
微信宣傳不守承諾
豐潤某酒行在微信里宣傳只要添加該店微信,轉發(fā)文字和圖片即可兌獎,活動時間為當月的1日至26日,每天轉發(fā)2次,可以不連續(xù)轉發(fā)。轉發(fā)10天贈一箱“不差錢”酒,轉發(fā)15天贈一箱“漁樵仙”酒。消費者任某從當月的2日開始轉發(fā),到16日消費者轉發(fā)就滿15天了,但在15日晚上,商家微信號上登出取消活動通知,任某不認可,遂投訴。接訴后,執(zhí)法人員找到該酒行負責人了解具體情況,酒行經營者表示,開始是按承諾兌現,但沒想到參加此活動的人太多,由于所兌換的贈品準備不足,所以中途取消活動。經執(zhí)法人員調解,該酒行為消費者兌現了承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消費者有權要求按照約定內容兌現產品,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能拒絕。
微信點贊設限騙人
消費者劉先生投訴,路北區(qū)某火鍋店做活動稱,轉發(fā)廣告并集贊68個,贈送4人餐。消費者集滿68個贊后到店內,該火鍋店卻說每天限制活動數量,要求消費者自費,但活動說明內并未說明。消費者要求按照承諾兌換4人套餐,遭到商家拒絕。經執(zhí)法人員調解,商家同意為消費者兌換4人套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案中火鍋店應當兌現承諾。
加油卡充值起糾紛
消費者張先生投訴,其在上車險時保險公司贈送了總面值350元的加油卡4張,有效期至當月的31日,消費者于31日在遷安某加油站用充值卡充值時,加油站稱“因今日結賬不予充值”,因此,耽誤了充值卡的有效期。最終,加油站為消費者張先生的加油充值卡充值350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同時指出,作為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并按承諾向當事人提供預期的服務或提供相應的服務保障,誠信經營,自覺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的監(jiān)督。
辦卡容易退卡難
2016年9月,消費者劉先生投訴稱,其在豐南某健身會館辦理了健身卡,一年期777元,最近發(fā)現該健身會館已經閉店了,但當時辦理的時候并沒有告知此情況,與商家聯系后,被告知“可轉其他店”,如退卡的話必須按天數扣款?墒窍M者一次沒去過,要求全額退款。執(zhí)法人員立即與商家聯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商家退還消費者劉先生卡內余額777元。
記者 曹瑞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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